您的位置:首页>地方政策
为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道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经多方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局起草了《四川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纲要中指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形成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主席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十九届三次会议中提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以及部、省一系列指示精神,在省厅指导下,我局结合行业特点,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近些年,我省交通运输的设施设备条件取得了长足发展,干线和城市交通公路线网密度、衔接程度、技术水平显著增强,旅客运输能力基本能满足日常需要。但是,服务水平、市场秩序和行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的出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地区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城市公交不遵守交通规则、开“斗气车”、服务不规范,出租汽车无证经营、绕道行驶、拒载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比较突出,对交通出行秩序和社会诚信环境产生了较为负面的影响,既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出行满意度,也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传统道路运输行业受航空、高铁、地铁等冲击,更需要传统道路运输行业提升软实力,提升服务水平,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加强传统道路运输出行领域信用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规范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行业市场秩序,营造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高交通出行服务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出行者的行为,提高文明出行的意识,推动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放管服”工作的持续深入,管理部门的职能重点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信用管理是作为一个长期综合性的手段,是实现治理手段信息化的具体体现,是实现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用好信用管理手段,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长期任务。目前,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黑龙江省等多个省已经出台了道路运输信用(诚信)管理办法,我省目前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已大幅提升,推出《管理办法》时机也已成熟。
(三)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长期以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警告或者罚款等形式进行行政处罚,但对其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的行为,缺乏严格的定量管理;对其准入和退出道路运输行业,缺乏更为健全的制度规定,对如何督促和警示其提供优质服务、履行安全责任,缺乏更为有效的制度机制。当前,全国同步推进的信用联合奖惩,打破了以往行业内手段单一的奖惩形式,实现了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了多行业的奖惩同步实施,奖惩效果呈几何级倍增,达到了以往行政处罚达不到的深度和广度,对推进各行各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优质服务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制定本信用管理办法,是道路运输行业增强治理手段的迫切要求,对解决群众关注的运输服务热点、焦点问题,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道路运输整体服务品质,具有显著作用。
基于上述情况,结合本省实际,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满足当下人民出行需求,制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管理办法》分总则、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组织实施、信用奖惩、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三十五条,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办法》中的企业,必须满足二个条件,一是在本省注册;二是经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道路运输站(场)等。详见《管理办法》第二条。
2.明确了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并结合我省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实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了补充说明,包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详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二)关于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
1.定义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具体分4个方面: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详见《管理办法》第七条。
2.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要方式,分为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并作了具体说明。详见《管理办法》第八条。
3.明确了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和等级确定标准。根据交通部文件要求,将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其对应得分分别为950分(含)以上,850分(含)—949分,700分(含)—849分,600分(含)—699分,600分以下。详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4.界定了动态调整信用等级的具体情况,分为直接调整为C级和D级,并列出了具体标准。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
动态调整等级的情况主要适用了发生了对行业、对社会有较重和严重影响和发生安全事件的行为,动态调整是对企业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实时调整,更加突出民众知情权,也体现了行业管理部门的一种及时告知和引导。
5. 明确了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企业跨行业经营等特殊情况的信用评价办法。对企业所设分公司(客运站除外)不单独评价信用等级,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单独评价信用等级,对从事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经营活动的,分别评定其信用等级。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组织实施
1.规定了信用评价的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评价系统自动生成初评结果,次年4月30日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时考虑到评价结果公平性,规定当年新增的企业不参加当年信用等级评定。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明确了信用信息数据种类和来源。信用评价系统数据分为系统数据、现场检查数据、日常记录数据和企业填报数据四类。现场检查数据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半年检查至少一次,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对数据录入时限进行了明确,对人工录入数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规定检查的文本资料须保存3年备查。详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公布流程。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经审查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的评定结果,在规定的平台或办公场所及时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详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信用奖惩
信用管理办法的根本核心就在于信用的联合奖惩,奖惩措施的针对性,直接关系的信用管理办法的应用好坏和可操作性。为此,我们对奖惩措施进行反复衡量,精心拟定,确保各项措施适用、管用。奖惩措施也体现了信用管理的核心思想,诚信经营是每个企业应尽义务,而失信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和纠正。因此我们在奖惩措施上更多考虑了惩戒措施,采取增加检查频次,专项督查,约谈整改,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新增业务和评先评优以及调整挂钩业务费用(适用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和提出职务禁任建议,向多部门推送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实施惩戒。惩戒充分考虑失信危重程度,主要围绕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三类进行,重点针对评级为较差(C)和差(D)的企业展开。详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监督管理
1.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明确了申诉和复核流程,企业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向当事人做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书面答复。同时,对举报对象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做了专门明确。详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严格规范了行政管理者的监督责任和追责条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五种行为要追究责任。详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附则
主要对服务质量事件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解释权归属。详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四条。
三、确保评价公平公正和有效监督的主要措施
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和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我们着重从评价指标设立、评价机制完善、畅通监督投诉渠道、系统生成结果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定。除客运站外,对企业信用评价主要指标更多采取非现场方式由系统自动获取,减少外界干扰因素。考虑到企业规模大小,指标多以违法违规数与企业车辆数百分占比来评价,从评价指标这个源头上尽量确保信用评价公平公正。对客运站的评价,因难以通过非现场方式采集数据,采取市州年度3次检查(得分权重40%)、第三方机构检查一次(得分权得30%)、交叉检查2次(得分权重40%)的方式加权平均得出信用评分结果。
二是评价过程集体参与决定。在对企业一个周期的信用等级评定中,有三次集体参与决定过程。一是企业和个人对录入的信用评价数据有异议申诉时,对数据的核实修正需要评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企业和个人对年度评价初评公示结果有异议申诉时,对初评结果的核实修正需要评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三是企业和个人对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申请复核时,评价单位应调查核实,并集体讨论决定对评价结果的调整。通过“三个集体讨论”和日常监督检查,从评价机制体制上防范和杜绝个人滥用权力违规信用评价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监督投诉渠道保持通畅。对信用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做到有错必纠、知误必改,全程阳光透明。
四是依靠系统减少人为干预。多数评价指标数据依靠系统自动获取,系统获取数据修改只能从源头上修改,流传过程中不可更改,保持数据的唯一性和关联性,避免一事多罚(扣)或人为删除。评价结果在数据采集终止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减少人力操作和干预,确保结果公正公平。同时,系统预留企业对自己信用评价查询端口,企业可登录系统对本企业的信用管理和扣分情况进行查询比对。
通过以上多种方式综合应用,我们力争让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让信用管理的威力在行业显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满足人们更加美好出行需求。